共同保密协议中英文对照.doc
共同保密协议中英文对照 — 中文: 共同保密协议 ABC 公司(以下称为 ABC),其总部设于 —— ,与 XYZ(以下称为 XYZ),其总部设于 —— ,鉴于本协议的共同契约条款,谨达成如下协议: 1.在协议双方有关策略性联盟(此后称为“主题事项事项”)的磋商问题上,本协议一方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披露其专有资讯(此后称为“资讯”),披露方可以认为该等资讯具有专有性,因为披露方是在协议双方内部披露了该资讯,或因为披露方在接受“资讯”的同时已经承担了为“资讯”继续保密的义务,或由于其它的原因。 2.当被视为专有的“资讯”以载体的形式被提供时,披露方须以对“资讯”进行标记的方式,指出该资讯的专有性或机密性,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局限在协议所规定的范围里。当“资讯”被口头提供时,提供方在披露的同时,应明确声明其专有性或机密性,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限制在协议规定范围里,或者,事后立即书面确认该资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此外,该协议之实体和条款,双方就“主题事项事项”所进行磋商的事实和内容以及相关“主题事项事项”的通信都被将认为具有专有性。 3.关于该协议所披露的“资讯”,获披露“资讯”的一方,其职员及其附 属公司的职员应该做到: a.对该资讯保密,其采取的谨慎程度不少于披露方为保护其不愿披露的专有机密资讯所采取的谨慎程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以合理的谨慎程度进行保密。 b.把资讯的披露范围仅仅局限于董事会、公司高级职员、职员和/或有必要知道的代理 /顾问,不得将资讯披露给其他任何人。 c.建议获披露该“资讯”之人士履行对该资讯的保密义务。 d.仅仅将该资讯用于有关“主题事项事项”的通信和磋商上,除此以外使用该资讯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4.获披露“资讯”一方想要将“资讯”披露给非附属的顾问和代理,必须首先经由“资讯”原本披露方的书面认可,并且与该顾问和代理签署有关保密协议,其形式必须为“资讯”原本披露方所满意。 5.“资讯”应被视为资讯披露方的财产,一旦该方要求,另一方应以载体的形式把所有“资讯”归还给披露方,或者按照资讯披露方的指示销毁该资讯。如另一方丢失了“资讯”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了“资讯”,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作合理的努力来追回丢失或错误地泄露了的资讯。 6.在下述情况下,获披露“资讯”的一方没有任何义务来保持该资讯的专有性: a.此前已为不受保密性义务约束的一方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