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采购招标合同.doc
国际采购招标合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试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日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产地规格单位供货价格出厂价格零售价格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人民币(大写) (如空格不够用,可另附)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 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 3 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 6 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 10 件以下为 1 个批号, 50 件以下应不超过 2 个批号, 50 件以上应不超过 4 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 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 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 7 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