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摄影合同.doc
婚礼摄影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 ___________ 联络电话: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营业登记字号: _______ 兹为下列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订定本合同,载明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合同所附表格的约定事项详细记载;该表格所载双方约定事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的品质及品质无瑕疵。 第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乙方免除给付义务,甲方亦免给付价金,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对甲方无利益时,甲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经甲方同意的,合同以重新协议的内 容继续。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迟延给付的,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第四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摄影等工作有瑕疵的,甲方除可定 7日以上的期限请求乙方重新制作或修补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乙方不于前款所定期限内重新制作、修补,或其瑕疵不能修补或修补显无意义的,甲方除可径行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可请求赔偿其损害。 第五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给付迟延的,甲方可径行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 甲方于约定的化妆、试穿、摄影等期日内,应配合乙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 方不于上述期日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应以书面定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为必要的协助行为。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必要协助行为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条 甲方应于约定的选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选择毛片,于约定的取片日期到乙方的营业所取回相片。甲方不于约定的期日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应订七日以上的期限,催告甲方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于上述期限内,选择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自该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双方同意甲方不于第一项期限内选择 毛片或取回照片的,乙方经保管六个月后可请求收取报酬及保管费,并销毁毛片或照片,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因合同终止对乙方所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