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doc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 (推荐格式)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J-2002-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 (二)建设地址(全称):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 A 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 B 类)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 C 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D 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 E 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 4 项、第五条第(二)款第 3 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 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