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委托协议.doc
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甲方(卖出方): 乙方(买入方): 丙方(监管方):上海 ××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路×弄× 号 ×室,建筑面积: ×××平方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 1 2)全额分期付清 ( 3 4)部分款: ××元 第四条 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崂山支行帐号 ××××,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 ××年××月××日前 / 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大××年××月××日前 / 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大××年××月××日前 / 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大第五条 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 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 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 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