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2.doc
范例 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文化部文布发 27号 1998年 4月 23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现对在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 、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 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 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 100盒(张)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 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内容音像制品 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 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在两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