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财经金融.doc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 财经金融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 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 199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 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 191 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 2000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2003 年 1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 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 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 2,000 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 2%左右。另有报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