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的关系—党政司法.doc
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的关系 — 党政司法 最近,围绕着义邬市保安服务公司为私人客户提供安保押运服务的有关做法,在媒体上引起了讨论(深圳新闻网 2006 年 1 月 4 日、《南方都市报》 2006 年 1 月 6 日 2 版)。笔者认为,在这场讨论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活动空间的界限,以及如何实现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的有效供给。 一、安全服务是一种由政府和市场供给的混合性产品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生命健康权和私有财产权被列为基本人权,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定会尽其能力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公共安全服务。公共安全服务作为一项由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产品是公益性质的,这是由公共安全服务的特性所决定的,政府只能以整体的形式向公民提供公共安全服务,难以对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公民进行计价和收费。因此,政府向公民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与内容是划一的,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显然,这种由政府提供的安全服务是难以充分满足所有公民群体的消费偏好的。直接地说,政府提供的安全服务是以大多数普通公民的需求 为标准的,这必然导致部分公民群体的一些具体的安全需求得不到政府的供给,这部分得不到政府供给的具体的安全需求就会转向市场进行购买,这就形成一个私人安全服务的供给与消费的市场。也就是说,安全服务是一种由政府和市场供给的混合性产品,兼具公益性质和私益性质。在英美国家由政府供给的安全服务被称为公共警务( public policing),由政府的警察组织承担;由市场供给的安全服务被称为私人警务( private policing),由各种保安服务企业提供。这就形成了安全服务的二元供给格局,这在英美国家已成为一种潮流。 二、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有不同的活动空间 安全服务虽然可以二元供给,但是公共警务和私人警务的活动空间是不能重叠的,两者至少在理论上是泾渭分明的。公共警务活动以公共领域为活动空间,如要扩展至私人领域则需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并接受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媒体的监督。私人警务则被限制在安全服务购买者的私人领域内,不能侵入公共领域,不能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如果侵入,则被视为对警察权的僭越。 具体而言,公共警务活动可分为两大块: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治安管理是一种预防性质的警务活动,主要表现为警察对公 共场所和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在公共道路上所进行的警务巡逻。刑事侦查则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