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申报的问题分析—经济工作.doc
关于个税申报的问题分析 — 经济工作 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依照实施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推进税收民主化,保护纳税者基本权利,促进税收效率的重要体现。 2005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年 12月 19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6 年1 月 1 日施行),明确“国务院规定数额”为年所得 12 万元, 2006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 2007年 1 月 1 日施行)明确规定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税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 2007 年 1月 1日至 3月 31日是纳税人按 2005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的申报期。然而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公布的数据,截止 3月 29 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仅 137.5 万人,实际申报人数仅占专家估计的应申报人数的 1/5。个人所得税申报结果不尽人意,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们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 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 35 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