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警察如何依法行政—党政司法.doc
海关缉私警察如何依法行政 — 党政司法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职能调整的一系列有关文件的规定,海关缉私警察负责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这对于自成立以来一直查办刑事案件的缉私警察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如何尽快适应形势的需要,更新执法观念,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是缉私警察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缉私警察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转变观念。 一、重刑事执法轻行政执法的观念 1999 年海关缉私警察组建以来,依法对 14955 名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移送检察机关 7791 人,打击走私取得了经济和政治上的显著成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长期实践中,缉私警察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刑罚制裁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刑事执法中对证据要求严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没有必要象刑事执法那样严谨”。对于刑事执法来说,刑事案件办理的是否成功首先要经检察机关的审查,海关缉私警察认为已构成走私罪嫌疑,即可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在职能调整前,即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缉私 警察可以将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而行政处罚由海关调查部门作出,缉私警察不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从而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是缉私警察的最后一道屏障,或者说是一层过滤器。 职能调整后,缉私警察可以独立行使立案调查、审理,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等行政执法权,因此,缺乏刑事执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审查的一环。这种一条龙式的行政处罚作业模式的最终结果是: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的将是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果出现适 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事,则行政处罚决定将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变更、撤销,甚至引发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法律责任和社会影响之重大丝毫不亚于刑事执法。因此,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者在办案要求上虽有所差异,不能等同视之,但绝不能有所偏废,厚此薄彼,而应该树立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的意识。 二、重海关内部文件轻法律法规的观念 我们常说行政处罚要以法律为准绳,要有法律依据,这里的依据应该指严格意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海关总署或者总署司局发布的有关文件。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部门规章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