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党政司法.doc
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 — 党政司法 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 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我国宪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人大执法检查能力跟理论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分侧重于执法检查形式 地方人大每年进行的执法检查,过早地将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到各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早已习惯了一贯的检查模式,有一套应付检查的经验,有的甚至于检查汇报材料每年也是大同小异,只是在形式上重新包装,工作重点侧重于标语,布置现场,安排检查吃、住、行、礼上,一些执法检查往往是坐在室内听,隔着玻璃看,车水马龙轰轰烈烈,实际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二、执法检查主体、客体不明确 (一)执法检查主体应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检查往往是两三个部门联合检查,有人大同政府联合组织检查,也有人大同政协联合检 查,还有人大同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这种联合检查混淆了人大法律监督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即被检查对象在一定程序上成为实际的检查主体,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系统内部对下级的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执法检查客体缺失,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如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分别由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组织实施,而这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接受人大监督,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机关,涉及这些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就难以开展,这些法律贯彻实施效果佳。 三、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汇报材料不健全 一 ,是反复检查,同一部法律本级人大要组织检查,上级人大也要组织检查,由于没有时间上的统一布置,一部法律往往要重复检查几次。二是检查法律数量多,没有侧重点,既有县级人大的自查,也有上级人大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一年之中要检查和配合检查的数量很多。三是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材料过分强调取得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今后的改进措施更是一笔带过,有的单位则把执法检查汇报当做工作总结,报喜不报忧,所以紧紧从汇报中很难发现问题,一些执法检查在检查前没有开展调研,或 者调研的力度不够,不全面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