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保制度建设的思考—党政司法.doc
推进农保制度建设的思考 — 党政司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对农村劳动者在年老时给予部分生活需要,提供物质上帮助的形式和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更加紧迫。因此,建立并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是完全必要的,并具有深远意义。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经济上有了一定的基础,农民的生活水平确实有了显著提高。这就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客观上具有了可行性。经济的发展,收入的提高,农民已初步具备了养老保险的意识。这样就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主观条件。一是随着计划生育的进一步落实,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步弱化。由于人口总数的增加、人均耕地的减少,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可依赖程度逐步降低。养老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农村老龄化已明显高于城市。据有关专家预测,下个世纪 20-30 年代,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我们如果不抓住目前的战略机遇,挖掘和聚集养老资源,在人口老龄化到来的前 20-30 年储备必要的资金,将来就很难平稳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三是中国农村原有的保障网络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而破裂,而农民的保障和保险意识则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增强。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原来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农民有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渴望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我们要从农 村的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农村,建立以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储备积累的养老保险机制,对于保障农民年老基本生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二、确定法律地位,与社会保障制度配套 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有法的界定。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一样,他们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虽然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法,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国家已摆上议事日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 1991 年以来,国务院已多次作出决定,用法规的形式确保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实施,这些无疑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法规的确认,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