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仲裁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法院不予受理—党政司法.doc
未经仲裁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 党政司法 [案情 ] 2007 年 2 月 24 日 19 时 30 分左右,淮安市某专线客运有限公司胡某驾驶苏 HO40××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淮安市往涟水,沿苏 309 线由西向东行使,行至 93KM+700M 处时,撞到同向在前面行使的张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厂尾部,至张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部门处理,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费用 8261.2 元,施救费用等 2000 元,车检费 180元、照相费 80 元、其他费用 2223 元,另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已赔偿张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 529583.5 元,合计 542327.7 元。保险公司已理赔三责险车损 166504 元,承运人责任险 1174.68 元,保险理赔不足部分为 374649.02 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淮涟专线驾驶员管理规定》之安全管理奖惩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事故处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理赔不足部分损失的 30%即 112394.7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审判 ] 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纠纷发生在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为劳动争议纠纷,而非 普通民事案件。被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原告单位造成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考 |试 /大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四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安市某专线客运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 2550 元退还给原告淮安市某专线客运有限公司。 [评析 ] 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于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履 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纠纷,故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普通民事案件,其所适用的实体法也应当是劳动法而不是民法。考 |试 /大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也应在仲裁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再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