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doc
《劳动合同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本身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用工数量庞大、人员构成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用工形式多样等诸多用工特点,加之长期以来不规范用工等习惯遗留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对其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用工方式选择、书面合同订立、员工违约责任约定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初步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灵魂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的订 立,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而且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也可成为重要的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公示。而《劳动合同法》则将这一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首先,关于民主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关于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劳动者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予以企业行政制裁(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最后,关于公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后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予以重视,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审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而且,为保护企 业合法权益,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等。同时,为了保留公示证据,注意公示的方法与技巧,如采用员工手册发放法、规章制度培训法等。 用工形式的选择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有以下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各种用工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及适用范围,施工企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