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DAB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doc
FIDIC 合同 DAB 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争端仲裁委员会( 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 DAB)在 FIDIC 国际工程合同中首次提出,目的是为了避免耗时费钱的国际仲裁和诉讼,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已在国内外大型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对 DAB 争议解决方式加以研究,有助于改革我国目前的建筑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在国际工程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争议的裁决需要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法律适用通常是指法院将法律适用于某一具体的案件,而 DAB 专家裁决方式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争议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 式,将会在法律适用上较诉讼或仲裁方式更具特点。在此,笔者从 DAB 协议、 DAB 程序法和 DAB实体法三个方面对 DAB 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DAB 协议的法律适用 DAB 协议是已签订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与 DAB 成员协商确定委托 DAB解决工程纠纷的协议。在 FIDIC 合同中, DAB 协议一般以争议裁决协议书的方式附在工程合同文件后面。 DAB 协议与工程合同不同,工程合同作为主合同主要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的权利义务,而 DAB 协议作为从合同并不涉及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只是作为主合同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终止;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不可能发生效力。由此认为,从合同的法律适用应遵从主合同的法律适用。而现代法律界人士从“仲裁条款的自治权理论”出发认为,从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应在法律上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不一定就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因此,通过主合同的适用法律条款不能当然地推断出从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于 DAB 协议的法律可以不同于 DAB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 DAB 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适用主要是解决依据哪一国法律来确定 DAB 协议的效力问题。基于 DAB 协议与主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性原则, DAB 协议的效力并不受工程主合同效力的影响。那么,如何解决 DAB 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 1961 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