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解释的弊端.doc
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解释的弊端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引起的大量拖欠工程款现象等,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此外,由于《建筑法》《招投标法》的一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 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一些行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可以说,在当前《建筑法》母法滞后、无法有效指导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类型的纠纷处理这个背景下,《解释》弥补了上位法的一些缺陷,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然而它毕竟是在一种特殊的法 律体系下的一种暂时行为,虽然解决了一些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权宜之计,其中一些条款成为治理一些突出问题的“黑洞”,而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黑白合同问题。这个问题是司法解释出台以后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一些业界专家曾经就此条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解释》第 21 条的违法问题。《解释》第 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 价款的根据。”此条规定虽然明确了黑白合同的提法,但却回避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往往只是按照“黑白合同”起诉拖欠工程款,不一定诉请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可能对合同效力不持异议。本条款内容非常简捷,容易操作,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有违合同法理。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原则和精神,“合同”内容应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相应“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再看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效力否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