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清欠之路何其难.doc
工程款清欠之路何其难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程款清欠之路的艰难,非业内人士往往难以想像。建筑施工企业有苦难诉 现象之一:以审计的名义使拖欠走向“合法化”。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以及国际市场工程承包的通常做法是,通过招投标活动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所议定的工程项目造价即已经包含其中,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市场上,工程合同被当成了儿戏,业主每每将工程结算造价让某些部门重新审计,当然,采取这一措施并非没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 项目,通过审计可以杜绝公有资本流失的漏洞,保证公有资本的投资效益;而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却让广大的社会投资者找到了拖欠的新借口和保护伞。一项完工工程,他们可以找审计事务所或审计行政部门审计,可以找会计师事务所再审,还可以找建设银行重审,最后,他们甚至请出纪检、监察部门反复审。这种审计,有时是无休止的,三审不行,则五审;有时是欲壑难填,直到达到业主理想的造价为止。为了达到预想的期望值,不少业主甚至采取审计单位的报酬与降低工程造价多少挂钩的办法,千方百计侵占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这种以审计的名义不结算工程造价的做法 ,实现了业主一箭双雕的目的:降低造价减少投资支出仅是目的之一,目的之二则是通过一年两年甚至三五年的审计,让已完工工程无法结算,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让你施工企业无法讨要。 现象之二:以工程质量保证为由头,使拖欠日趋程序化。我国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招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随后 2003 年 5 月 1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2 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 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样该文件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缴纳办法和测算依据,且不说工程支付担保至今未见业主行动,仅就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由于理解不同,执行上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要求,在招标书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从标的 1%到 5%不等,但多数是以标的 5%收取。调研中不少企业说:“法律法规上的这一疏漏,实在是坑苦了施工企业。”例如,假设一个特级或一级施工企业每年可承接 20项工程,施工总产值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