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 亟待破关前行.doc
工程质量监督 亟待破关前行 工程质量监督 亟待破关前行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综述 我国目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每年投入几万亿元进行基本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意义重大。在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受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体制调整与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于日前在江苏南京组织召开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代表,结合《建筑法》修订,围绕探索工程质量监督体制调整与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参加会议并讲话 。 ■ 改革方向:变行政收费为财政“全额拨款” 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建筑法》修订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修订内容中“质量安全部分”所涉及的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都要求政府要深化改革,努力转变职能。将政府不应管的移交出去;政府没有力量管的,可以利用或委托社会力量去管,但仍属政府职责,工程质量监督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改变收取质量监督费的行政收费方式,实行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办法。目前所执行的行政取费的方式,由于与利益相关,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很难公正客观地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管的职责;汪光焘部长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过去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建立了作为事业单位的质量监督站,实行收费管理,依靠收费来保持一支管理队伍。这是我们过去行政管理的一项成功的改革经验。过去是合理的管理方式,现在有失公平且不合法,就不能再执行了。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行政职能,更好地行使这项职能,就要研究机构要不要调整,管理如何创新的问题。”刘志峰副部长也在讲话中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法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政府职责,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但目前不少地方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对申请人收取费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实行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不只是经费来源的改变,更是管理体制的变化,带来的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的改变。 各地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方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把探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