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成本的意见和方法.doc
关于界定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成本的意见和方法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建筑市场的全方位开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一些地区开始与国际惯例衔接,实施最低价中标原则。保证这一原则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规则,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本文就界定投标人成本的意义、依据及其方法谈一点个人意见。 科学合理地界定施工投标人成本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界定投标人成本是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了投票人中标的条件,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法第 33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标。 200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低价中标的原则,同时也规 定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投标人的成本。该条例第 48 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票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废标处理。其次,界定投标人成本是保证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现实需要。 以深圳为例,自采用新的评标定标办法以来,总体情况良好。据统计,今年1到6月的 274 项招标工程中,其投标价格相对标平均下浮 13.7%。其中房屋工程下浮 10.4%,业内人士认为,这一降价幅度是合理的,表明深圳的建筑市场的投标竞争还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也不能否认,确实有一部分工程的投标价格偏低,少数投标人 根据不计成本,盲目降价。如有的房屋工程的降价幅度超过 30%,土方工程的降价幅度达 50%。为了遏止过度的价格竞争,主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严格专家评审程序,加大商务标的评审力度。对于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作为废标处理。上半年共有 84 项工程的 164 份标书经过专家评审程序,被淘汰出局。在专家评审标书的过程中,如何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难题。 目前主要是领先专家的经验判断。由于这种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有人提出质疑。也有部分投标人利用成本的不确定性,将明显 低于成本的价格,牵强附会地说成是合理标价,给专家评标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三,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