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最低成本价界定研究.doc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最低成本价界定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明确做出了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建筑工程交易价格新的运行机制。本文正是从探讨如何尽快推行这种新的运行机制出发而提出的研究课题,仅作为学术研究时的一方之谈与同仁们共商。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最低成本价界定方案的设计与论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为法律依据,以建立在不同招标方法、不同计价形式、不同评标方法之下普遍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投标成本价界定为出发点,以促进建筑市场建立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中心、改变目前以竞猜标底为中心的投标竞争的竞争体制为目的,以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现状的调研为实践支撑。 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 成本划分为不可竞争成本、有限竞争成本和完全竞争成本,使以往笼统而含糊不清的成本变得易于理解和操作。 第二,相对于“标底”的概念,提出了“基准价”的概念,并给出了确定方法,使得评判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具备了可操作性。 第三,提出以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衡量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利于实现“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第四,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最低成本价界定方案; 一、成本分类 基于《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考虑实际操作可能性,按照成本参与竞争的程度,将成本分不 可竞争成本,有限竞争成本及完全竞争成本三类。 1、不可竞争成本。 在任何愿意的能够建造的建筑产品规模上,不能够参与竞争的成本。它表明企业在竞争中,部分成本不允许因竞争需要而改变或者说与竞争无关。 直接影响质量的决定性费用。比如对建筑产品及其原材料进行强制质量检验的费用。 直接影响工程和作业安全的费用。比如承包工程的强制保险、必要的作业工人劳动保护等。 国家或地方规定征收的税金及其附加、各种规费。投标人在计算这部分费用时,费率是不能改变的。 具体来看,不可竞争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2)土地使用税; (3)依法征收的“三金”(含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内 ); (4)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金; (5)其他强制保险,如施工管理用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