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中的法律思考.doc
浅谈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中的法律思考 0. 引言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成绩与结果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体制的老化 ,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 "三超 "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发生比较频繁,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等等问题 .由此在近些年来我国提出了“政府项目代建制” 来克服这些问题 .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项目建设制度 ,政府项目代建制已经在公路建设上开始试用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 有效的避免了职权犯罪与收益不能最大化的问题 . 1. 政府项目代建制与政府项目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 : 正确认识“政府项目代建制”的含义 ,以及“政府项目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在其他工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何相同、有何不同是我们首先应该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 1.1 政府项目代建制的概念与法理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代理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 (或提供咨询服务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从法理上看项目代建中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此时是作为投资方出现在该法律关系当中 ,由政府出资 ,雇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管理公司应该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包括专业的管理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项目管理公司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等、付款控制权、关键 (重要 )设备、材料确定权、合同索赔权。投资部门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护政府的投资效益减少投资风险。当确定了项目管理公司之后 ,政府将会把他的职权委托项目管理公司 ,让其代 为执行其余的事务 ,其中包括投资金的使用权以及决定雇佣哪个建设单位的权力 ,政府 (投资部门 )此时开始担任监督的工作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法律主体 ,就是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是最先因某种需要而相政府 (或投资主体 ) 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 .在项目没有立项应与项目管理公司积极的配合 ,为工程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项目建设过程前后 ,项目使用单位有提出建设意见 ,监督施工行为 ,参与工程验收 ,负责接收竣工项目及其使用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