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doc
是工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 是工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 文/魏 飞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反诉被告 ):某建筑公司。 原审被告 (反诉原告 ):中国银行某分行。 1996年 12 月 6 日,中国银行某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某分行 )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为中行某分行代建 6 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0000 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 5800 万元。自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0 个月 (必须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某分行 )。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 ,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 (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 )。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某分行之日起算。 签订合同后,中行某分行于 1997 年 1 月 9 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475 万元,同年 3 月 28 日支付600 万元。自 1997 年 6 月 19 日至 8 月 11 日,先后付款 800 万元,至某建筑公司起诉时中行某分行共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2152万元。 1998年 8月 12日、13 日、 14 日,某建筑公司分别将工程的 4 号楼、 6 号楼和 5 号楼的钥匙交给中行某分行。同年 9 月 17 日,中行某分行从施工队处取得 l、 2、 3 号 楼钥匙。自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至本案在一审审结前,中行某分行又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5910003.15 元,代某建筑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 994187.48 元。 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还就预算超支、设计变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 1998年 3 月 7 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经费超支问题,以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审定超支经费后再报权威机构审计。 4 月 14 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力争在 1998 年 6 月底前完工,超支预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中行某分行上述行为不意味着放弃、延缓及延长对某建筑公司的任何权利。 1998 年 7 月 13日,某建筑公司向 — 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行某分行给付工程欠款 1351.52 万元,支付违约金 1066.19 万元。中行某分行反诉请求,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981937 元。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某审价中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