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的动因及防范.doc
围标的动因及防范 核心提示:被称为“密室中的犯罪”的围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加之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监管手段又相对有限,造成实际工作中对围标行为查证难、认定难、处理难。围标现象产生的后果 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却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 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同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 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 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参与围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产生围标现象的原因 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从法制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修订,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 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投标法》) )第 53 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笔者认为处罚办法不明确,不易具体操作。譬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