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代建合同保证研究.doc
政府工程代建合同保证研究 一、政府工程合同保证制度在西方的发展 政府工程合同保证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对政府工程建设合同实行科学的市场化管理的办法,并历经了110 多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对合同保证都有专门的法律或规定。一些国际组织及行业协会在标准合同文件中也制订了有关合同保证的条款(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新工程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协会《建筑工程标准合同》等)。近年,工程合同保证制度的发展方兴未艾,国际保证协会 (ISA)、国际信用保险协会 (ICIA)、国际商会 (ICC)正在探讨制定合同保证的统一规则,以便向全球推行规范的合同保证制度。 美国的工程合同保证制度较为完善,成为许多国家“看齐”的标杆。 189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政府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工程合同保证。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的经济衰退使美国政府工程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1935 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米勒法”,要求凡签订 10 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承包商必须提供 100%的履约保证及 50%的付款保证。1942 年,美国各州效仿联邦政府制订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统称为“小米勒法”。 在欧 洲则形成了由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公司两者出具的保证共存的合同保证体系。保证额为施工合同价格的 20%--30%左右。 1993 年底,日本建设部开始着手改革同业完工保证人制, 1996 年 3 月起废止同业完工保证人制,代之以新的专业担保机构保证人制度。 国际保证协会 (ISA)、国际信用保险协会(ICIA)、国际商会 (ICC)正在探讨制定合同保证的统一规则,以便向全球推广。 西方工程代建制主要模式 工程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 CM制),即由业主委托建设经理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 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 CM 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他们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 根据美国“设计·施工( D/B)”学会的报告,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比例在 2000 年已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