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宜采用低价中标.doc
中国不宜采用低价中标 在我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标特别是一些远未达到自由竞争的要害行业工程招标不适宜采用国际上流行的低价中标法。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历史还不长,普遍采用招投标来发包工程,则是近几年来的事。自从我国实行招投标以来,有个问题一直在政府部门、业主、施工企业与学者之间争论不休。那就是: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应不应与国际接轨?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是否应采取国际工程招标中流行的低价中标制度? 赞成者认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但低价中标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在当前多数工程投资方为国家的前提 下,似乎赞成者也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反对者则抓住工程质量大做文章,认为采取低价中标制度必然导致施工企业恶性竞争,从而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要不就是造成大量的“钓鱼工程”,出现投标者先是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讨价还价,最终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另外,反对者还认为,低价中标将使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使一些国有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笔者在电力行业从事投标工作已过 10 年,以个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对国际工程招投标的了解,深深体会到;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标 不适宜采用国际上流行的低价中标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我国特有的投资主体结构 招投标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行为,招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出资方,投资者希望能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一般没有工程经验,采用协商的手段,一来难以有效降低价格,二来所费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借鉴货物拍卖产生了工程招投标。从世行“菲迪克合同范本”就可以看出:招投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投资方利益至上。假设在一市场内,投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 保护,那么很快就会没有人肯出钱投资,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里,投资主体往往是私人投资者,即使象世行这样的投资人也基本是由各国财团组成。这些分散的投资主体最关心的就是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会让他们却步。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了市场,各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态度上是非常坚决的。 反观我国,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都是国家,或是由国家完全控股的大企业。这样的投资主体,没有或是很少有降低造价的冲动。因而在我国,招标从来不是一种自发性行为,而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