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吴素真案看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走向—法律法规.doc
案例分析:吴素真案看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走向 — 法律法规 2009 年 7 月 20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仙岳医院赔偿吴素真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共五万八千余元,吴素真几经波折,终于胜诉。 7 月 22 日《中国青年报》、 8 月 2 日上海东方电视台《深度105》栏目对该案予以了详细报道。紧接着, 8 月 5 日,中央电视台又分别在上午的《朝闻天下》和晚上的《东方时空》连续报道了此案。多家重要媒体在黄金时段集中报道一起民事案件是罕见的,这正是因为吴素真案中折射出的问题恰恰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纠结日久的症结。此案再审原告吴素真的胜诉,其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综观此案,我们可以解读出我国 精神卫生立法应有走向之一二。 一、案件回放 2003 年 10 月 21 日,吴素真在第一医院治疗内分泌失调后、办理出院手续时与医生护士发生了争吵。吴素真是基督教徒,文化水平比较低,普通话说的也不好,在争吵中频频呼喊‚上帝‛。医生护士见此情形,认为她胡言论语可能源于精神失常,于是紧急要求厦门市唯一的精神病专科医院 —— 仙岳医院前来会诊。在无法确诊的情况下,仙岳医院同意转院,第一医院保安随即强制将吴素真送押至精神病院隔离病房实施强制监护‚治疗‛,治疗过程包括了捆绑、强制灌药、使用专用药物。 22 天后,在家属的强烈要 求下,吴素真才得到自由。随后,吴素真开始起诉两家医院要求赔偿。但是由于厦门市医学会出具了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医鉴 [2004]40 号),导致吴素真一、二审败诉。 此后,吴素真多次上访,甚至在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求助。杨律师接手此案后,提出对鉴定环节的质疑,他认为专家在鉴定书中使用了大量似是而非的语言,并且该鉴定中牵涉了非鉴定的问题。于是,杨律师提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厦门市医鉴 [2004]40 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进行书证审查。根据该中心出具的闽鼎临证字 [2007]第 006 号《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吴素真‘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诊断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吴素真依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单位的要求,决定委托中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出具了司鉴中心[2008]精鉴字第 300 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对是否存在精神障碍部分与福建鼎力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