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绩效考核办法—规章制度.doc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绩效考核办法 —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局直属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及所属各执法中队(以下简称中队)和队员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业务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由月项目和年项目两部分组成。月项目内容分为日常管理(考核到个人)、业务管理和规范管理(考核到中队)三部分(详见附件 1);年项目(考核到中队)内容分为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与管理、宣传报道、好人好事、安全工作、廉洁自律、行政处罚案件履行率等(详见附件 2)。 第四条 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由组长: ***;副组长: **、 ***;成员:***、 ***、 **、 ***组成,下同),对大队、中队及队员的工作绩效情况,采取日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并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给大队和中队 ,月末、年末将考核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对中队月考核得分 80-90 分的,正、副队长当月各加 5分,得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当月各加 10 分。副大队长所分管各中队月考核平均得分 80-90分的,当月加 5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当月加 10 分;大队月考核得分 80-90 分的大队长当月加 5分,90分(含 90 分)以上的当月加 10 分。大队、中队月考核得分在 80分以下的,扣除相应队干部当月得分 10 分。 第六条 受到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表扬的(以原始材料证明为准)大队、中队或队员当月加 10 分;受到局表彰或表扬的大 队、中队或队员当月加 5分;对因工作受委屈的队员,经绩效考核小组研究决定后,当月可加 5-10分;在工作中善于总结并有所创新,得以在全区推广的,当月加 10 分。 第七条 考核得分计算方法。集体及个人月考核得分按满分 100分计算,集体及个人年度考核分按满分 200 分计算(加分另计)。 1、中队月考核分 =队员个人当月月项目考核平均得分 +中队当月月项目考核得分; 2、中队年度考核分 =中队月考核平均分 +年项目考核分; 3、中队个人月考核分 =个人当月月项目考核得分 +中队当月月项目考核得分; 4、中队个人年度考核分 =个人月考核平均分 +中队年项目考核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