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规章制度.doc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 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 2008〕 4 号)精神,地方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投资新建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 、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5000 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引资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人民币以下(含 1 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 7‰给予奖励。 2.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按 1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3.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 校(园)生(幼儿)规模实施年度奖励: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并且在园幼儿规模达 300-500人的奖励 10万元人民币,500 人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 900— 1200 人的奖励20 万元人民币, 1200 人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 1000— 1500 人的奖励 40 万元人民币, 1500 人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 4.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 次性奖励:创建成市级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