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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副局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文 —工作汇报 “空心村”宅基地流转的思考 一、“空心村”宅基地的现状 农村村落的形成和扩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大多数以宗族祠堂为核心、房派家族为支线由里向外扩建而成,形成了村中心是解放前的祖宗房、中间是七八十年代的父辈房、外围是当代小洋房的格局。旧村庄缺乏规划,村中老宅路不通、水不畅,晴天臭气熏天,雨天污水横流。村民在不断追求居住环境的背景下代代向外迁移,形成了历史遗留下的“空心村”。“空心村”中的宅基地,由于宗族意识的存在和旧习惯势力的影响,老祖宗遗留下的宅基地,交叉错节,谁都不放弃,就是亲兄弟都不愿置换,一是怕戴上败家子的罪名,二是怕丢掉核心位置的“风水”,三是没有政策 上名正言顺的适当补偿。村民或种几茬蔬菜,或种几棵果树,有的干脆砌起“干打垒”圈地,谁都不敢“越雷池半步”。虽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实际上并未得落实,就是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时期也没有解放这块“领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宅基地“私有化”观念升级,严重影响了“空心村”改造的规划实施。 在“突心村”整治的试点中,修道路、开水沟,涉及到老宅基地,镇村干部、理事会成员倾注大量精力,苦口婆心做到思想工作,暗地里非拿出不菲的“补偿费”才能办成。至于统一规划用地,就难上加难了。一方 面是宗族意识,村民对老宅基守土如金;另一方面村民在“空心村”?中的老宅基碎分布,从自身利益出发,加上风水观念的束缚,房多宅基量大的,难于换在一块新建,少的根本不能就地新建。虽然村民心里都赞成规划建设,但都希望“路占别人地,水从他向流”。因此,拆除“空心村”旧宅,依法收回闲置老宅基是新农村建设中急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二、“空心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依据 实现“空心村”规划用地的目标,破解“空心村”宅基地收回集体难题的有效途径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实现,因地制宜的流转。对城镇的国有土地,法律规定由县以 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征用、收储、开发、配套建设后进行招标拍卖,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对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法律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所有的土地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对宅基地行使划拨收回的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