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告通知.doc
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公告通知 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加强燃气市场监管 ,根据《国务院继 -----》(国务院第 ---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 135 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第×号令)有关“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规定,结合××××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㈠审批范围: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燃气企业对所属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气 化站、混气站、储存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设施的改动事宜。 ㈡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㈢审批权限: 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 2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市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审 批。 ㈣审批程序: 燃气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备案。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㈠审批范围: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向各类燃气用户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经营企业。 ㈡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3、燃气输、配、储存、安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有 2 台(含)以上的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