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章制度.do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 规章制度 **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 1995〕153号)和《 **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 2003〕38 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 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 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