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doc
寿险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干部任免管理工作,促进机构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推动机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寿险分支机构 A 类干部晋升的选拔推荐( A 类干部任何其他形式的变动不在此列)和 B 类、室主任级干部的任免。 A 类干部晋升的选拔推荐和个险系列 B 类、室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总公司寿险人事行政部负责;团险和银行保险系列 B类、室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总公司上海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机构 A 类干部晋升:机构有选拔推荐权,但考核任免由总公司负责;机构 B 类干部任免:由机构负责干部的材料呈报、发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总公司负责资格认证及任免核准审批;机构室主任级干部任免:由机构负责干部的材料呈报、发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总公司负责审核任职条件。 第二章 机构干部晋升的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晋升的原则 (一)干部晋升应坚持德才兼顾、任人为贤,既重业绩能力,又重发展潜力的原则; (二)干部晋升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规定的组织架构设置状况进行,不得因人设岗。原则上每个职能部门只配备 1 个负责 人,室主任的晋升必须符合三人以上设室的原则; (三)干部晋升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严格经过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胜任素质三把尺子的筛选; (四)机构干部晋升人选原则上应从潜力人员名单或接班人计划中产生,同时遵循逐级提拔的原则, A 类干部应从 B 类( B 类职级)干部中选拔, B 类干部原则上应从室主任(室主任级)干部中选拔,并具有总公司原任职批复。 第五条 晋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历:原则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即正规院校脱产学习的毕业生;但年龄在三十岁以上,能力很强、潜力较大,为公司做出 突出贡献者,学历可放宽至正规院校脱产专科,并通过在职学习达到本科或以上学历; (二)任职资格: A、 B 类干部晋升必须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干部晋升培训班并取得任职资格。 第六条 A 类干部的晋升 (一) A 类干部的晋升是指由 B 类干部晋升为 A 类干部。 A 类干部的晋升原则上由机构推荐,总公司负责考核及聘任。 (二) A 类干部的推荐条件:原则上应从当年潜质人才库中选拔,特殊情况需报经集团参加专门测试通过方可晋升;司龄 5 年以上,在系统内从事相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