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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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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章制度.doc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 **县常住户口、持有《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 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在乡残疾军人; (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抗日战争 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80%标准予以救助;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70%标准予以救助; (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60%标准予以救助;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 50%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 10000 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 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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