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旅游开发合同书.doc
XX县 XX旅游开发合同书 — 甲方: XX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乙方:贵州 XX 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特有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等旅游资源,将芙蓉江流域 XX 旅游景点以二十年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公开招商。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芙蓉江流域XX 旅游景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二条 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开发: A、芙蓉江流域鱼塘沙阡以下至 XX 镇 XX 与 XX 县交界处约 12 公里河段:开发游轮观光、漂流等。 B、芙蓉江支流三江大桥以下至芙蓉江入口约 12 公里 XX 漂流河段:开发 XX 漂流等。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区特许经营权为:在项目的规划范围内,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专营权,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有关行业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 乙方对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自行负责聘请有资 质的单位编制《 XX 旅游规划》和《 XX修建性详规》,报甲方审批,并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 乙方在完成项目规划、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以及相关设施建设的审批手续时,甲方按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提供优惠政策,乙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项目开发时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始实施。项目开发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二十年。 第八条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引资合作开发,或将旅游产业的部分非主要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开发经营。 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能将旅游开发区的主要开发项目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九条 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甲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乙方在进行项目的开发及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相关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该区域内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1 年内负责完成 XX— XX 的公路主干道的扩建和硬化。乙方在使用该道路时有自行维修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