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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内容要素理论研究综述
2018-08-30 21:35:44   |  1157 人气

公文内容要素作为连接文章内容与形式(格式)的关节点和文章功能与结构的集中体现,对写作实践的显著作用已越来越为世人瞩目。因此,深化公文内容要素理论的研究,尽快普及有关基础知识,应当成为今后公文理论研究者的重要任务。笔者过去曾通过有关论著提出一整套公文三要素(“主旨、依据、分旨”)理论,对表达人类意志的公文的本质特性、要素构成、写作格式以及评价标准等规律进行了全面论述,认为根据公文“意志表达”的心理反映本质划分,各类意志性公文正文均由“主旨”(干什么)、“依据”(为什么)和“分旨”(怎么样)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又分别表现为一定的要素层级结构。如主旨又可细分为“目的”和“意图”两个二级要素;依据又可细分为“事实”和“理论”两个二级要素;分旨又可细分为“办法”和“事项”两个二级要素等等。其中,除“意图主旨”外,其它要素均可因具体语境而有所省略。三个要素各有一套恒定的“语言形式”加“文字标志”的表达规则;同时,按照“内容集中、先后有序、详略得当”的结构标准和“主旨明确、正确、切实;依据真实、切题、充分;分旨具体、周密、可行”的内容标准组合在一起。总之,所有意志性公文都是以“意图主旨”为原始思想生长点,然后按照上述规则,因不同语境而生成一篇篇内容、结构各异的具体文章的。因此,只要掌握了上述三个要素的有关规律和要诀,也就掌握了各类意志性公文写作的规律和要诀。

但是,正如中国写作学会会长裴显生所说,学科理论研究离不开“守正出新”,任何新成果都是靠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得以提出的,因此,本文谨选择公文内容要素研究方面对笔者要素思想形成最有启发的观点评析如下,以期更加丰富对公文内容要素建构理论的理解,推动这一研究的深入发展。

一、最早对笔者“公文正文三要素说”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是台湾地区“三段式”公文写作格式。台湾地区《文书处理手册》(19853月)中规定:“函的结构,采用'主旨’、'说明’和'办法’三段式”,而“公告之结构,分为'主旨’、'依据’、'公告事项’(或说明)三段”。其中,函的“'说明’、'办法’两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并且,函的“说明”段名,“可因公文内容改用'经过’、'原因’等其它名称”;而“办法”段名,则又“可因公文内容改用'建议’、'请求’、'拟办’、'核示事项’等其它名称”。邓乃行先生提交全国第六届公文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和张佐邦先生的《中国大陆、台湾、香港行政公文纲要》一书(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对此均有介绍。

据上不难看出,台湾地区的公文写作早已将“主旨”、“说明”和“办法”三个内在要素物化在其“三段式”格式中,但由于其“三段式”格式设计只缘于经验,缺乏科学的公文要素理论为指导,因而存在着段名杂乱不统一、段名命名不科学、段名内涵界定不清等弊病。对此,笔者在《从台湾地区“三段式”公文看公文正文写作规范化》(《广东秘书工作》,2000年第5期)等文章中曾有过详细的专论。但无论如何,它为上述思想的确立提供了有力的现实蓝图,坚定了笔者追求公文要素共性规律的信心。

二、大陆方面较早的研究,管见所及则见《秘书界》1988年第1期载常崇宜先生《王吾与公文学》一文中对王吾先生“三段论”观点的推介:“创立了'情况、理由(或理论)、目的(方法、措施)’的'三段论’,概括了公文的写作规律,指出了任何公文,其最重要的部分是目的(方法、措施)”。并以汉高祖《约法三章》为例,具体说明“最关键的部分只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16个字。这就是公文的目的、方法、措施部分”。这一观点与笔者“三要素说”的观点十分接近,“情况”与“理由”(或理论)两个要素合并便为“依据”(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目的”(方法、措施)一个要素分开便为“主旨”和“分旨”,可谓“英雄所见略同”,只可惜无缘得见王老先生更为详尽的阐述。

三、稍后,《写作》1988年第5期刊登了赵照先生的《公文的功能段与篇章模式》,文中明确提出了“事”、“凭”、“断”三个内容构成要素,认为“事”即事情,“凭”即根据,“断”即裁断。此后,沈国芳先生和萧庆元先生也相继循此提出自己的看法。沈国芳先生是从“公文内在模式”的角度提出“凭、事、断、析”的“公文内在模式四要素说”(《法定行政公文的内在模式》,《应用写作》1999年第1期),与赵说无大差别,甚至增加“析”这一要素更有蛇足之嫌,但其为追求公文要素共性规律所做的努力是至可宝贵的。萧庆元先生则在此基础上深入提出“本事、称位、说头”等一系列新概念(《本事、称位、说头及其它——为公文写作理论体系试拟的几组概念》,《应用写作》1999年第8期),更加丰富了人们对公文正文要素建构的认识。

悉心详察,“事”、“凭”、“断”的观点与上述王吾先生“三段论”的观点实质上又是不谋而合,十分接近——“事”即“情况”,“凭”即“理由”,“断”即“目的(方法、措施)”,因此,与笔者“三要素说”的区别也是相同的:即将“事”与“凭”两个要素合并便为“依据”(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断”一个要素分开便为“主旨”和“分旨”。这一点,在萧庆元先生的论述中可以看得十分清楚:“总说章处于正文之首。它的任务是概括交代本事与背景,总体交代'断’,并说明提出'断’的根据。分说章是对'断’的细致说明。在公文中,'断’常常是一个体系。总说里的'断’是总括的,分说章则细化它,分层分项作出具体规定。总结章处于正文之末。它的作用是归纳全文,引申观点,提出希望,鼓舞士气。如果联系公文内容三要素来分析,它仍属'断’的范畴。”

四、再后,有杨文丰先生从“公文结构模块模式”角度提出的“背景、主旨句、文种启下语、事项、倾向”的“五种内容结构模块说”(《公文结构模块模式之建立及其教学》,《写作》1997年第1期)和张恩普先生从“公文构成要素”角度提出的“原由、根据、目的、事项、要求”的“公文构成五要素说”(《论公文的构成要素》,《应用写作》1997年第11期)。杨文的观点与笔者的“三要素说”亦可谓殊途同归,也更加坚定了笔者研究的信心。问题主要在其提出的内容要素缺乏必要的界说和普适性,而所谓“文种启下语”也并非是内容要素,作为惺惺相惜的同好,笔者亦曾以《公文内容要素建构格式我见》(《写作》,1997年第7期)一文与文丰先生作过友好商榷,此不赘。张文的观点似在笔者与杨文的争论中见出,虽又多了一位同好至为可喜,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为此,笔者亦在《时代论丛》1998 年第12期以《公文正文要素辨》一文商榷,此亦不赘。

五、最近的研究文章,一见刘孝存先生提交第七届现代应用文国际研讨会的论文《缘事而发、因事说事——试运用系统功能理论解析公文正文要素及格式》。这篇论文的优点在于1.能够明确以“公文正文要素”的名义提出问题,2.能够将公文正文要素及格式联系起来探讨问题,3.能够从一个新的系统功能理论的角度研究要素问题。但从其提出的要素项目上说,仍存在概括不力,数目太多的弊病,竟然提出“目的、依据、意义、概况、事件、事实、事项、事理、希望、号召、要求、措施、结语(惯用语)”等13种名目,实在过于烦琐了!公文正文要素作为一种层级性的结构体系,最高层次的要素分析还是以简为宜。

二见李昌远先生在《谈谈公文写作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文(《秘书理论与实践》20047期,以下简称李文)中提出的“事由、事项(事实)、要求”三要素的说法。李先生作为秘书学界有影响的前辈专家,加入公文要素研究的本身就将对此产生重要的、良好的推动作用,是笔者至感欢欣鼓舞的。据李文解释,“事由”是指行文的目的、缘由、根据,主要说明“为什么”行文;“事项(事实)”是指行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和事实两个方面,事实又分事情的经过、原因与结果等,主要说明行文“干什么”;“要求”包括指使、祈求、号召、结语等,主要要求受文者“怎么样”。粗略一看,其观点似乎沿用了笔者提出的“为什么”、“干什么”、“怎么样”三要素的说法,但仔细分辨,实质有所不同,谨做辨析如下:

1.李文将笔者认为属于主旨要素的“目的”归入他所提出的“事由”或称“为什么”部分(相似对应于笔者的依据要素)。这里的不妥主要有以下四点:

1)虽然从表面看,原因句和目的句都可使用介词“为”,但实质上,“原因”和“目的”毕竟是不同的两个范畴。

2)根据公文的意志心理反映本质,“目的”与“意图”是组成人类意志心理的两大过程之一(所谓“目的”,即“想要得到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801页;所谓“意图”,即“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现代汉语词典》1354页),二者相辅相成,是同一心理过程的两个阶段,因此应当属于主旨要素。

3)如果运用有关评价理论进行分析,这一错误认识就暴露得更加明显了——笔者提出的依据要素的三个评价标准是“真实、切题、充分”,那么,你既不能说目的“真实”,也不能说目的“切题”、“充分”等等,都讲不通!但是,如果按照主旨要素的三个评价标准“明确、正确、切实”来看,就都讲得通了!因此,“目的”划归主旨要素无疑。

4)另外,从李文使用的要素名称来看,“事由”实际上指“公文的主要内容”(见《现代汉语词典》1153页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虽然在生活中有时可用“事由”来指称事情的原委,但在学术研究中应使用统一公认的术语,以保持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即主旨要素,而非依据要素,因此,将“事由”解释为“为什么”实属自相矛盾。

                                              (青岛市委党校 吴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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