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经济工作.doc
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 经济工作 政府规制是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旨在为市场运行及企业行为建立规则,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转,与旨在保证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构成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了克服市场带来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政府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行政规章、法律等各种手段,对大型公用企业、厂商实行规制。政府规制问题日益为各界人士所重视,进而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从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随着技术进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英美等国纷纷进行了放松规制改革,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原有被规制主体的行为。我国加入 WTO 后,政府与企业面临 的首要冲击来自于竞争规则的改变。遵守国际竞争规制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硬约束,是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同场竞技的先决条件。国际竞争规则将形成有效的“便逼”机制,促使我国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规制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 政府规制是否完善合理,是否符合国际竞争规则,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及国际投资的流动。由于特定历史原因,我国的政府规制职能比较薄弱,缺乏科学规范的规制法律制度,规制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规制过度与规制不足并存,制度陈旧与制度空白并存。政府规制改革应是一个破立结合的过程,对现有规制体系进行扬弃的同时,按照国 际竞争规则的要求加速规制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就成为我国加入 WTO 后应率先解决的紧迫问题。本文试图以政府规制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国家放松规制和引入激励性规制改革的经验,讨论转型期政府规制体制的基本模式,确定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一、政府规制理论概述 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 1970 年以前,经济学对政府规制理论和经验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考察对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与进入控制上。这种政府规制被称为传统的经济性规制,其中心是讨论在规模报酬递增情况下的定价与费率结构问题。 法学界关于政府规制的 讨论主要集中于行政管理程序以及对规制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上。行政程序受到立法、执法及司法三方面的控制。规制机构的行为必须遵守授予其权力的成文法及有关行政程序法规(史普博, 1999)。 政治科学的文献对政府规制的分析,既强调公共利益,也强调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同时也考虑到了集团冲突对公共利益的决定( Mitinick, B. M., 1980)。 正是由于各种文献对政府规制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由此形成对政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