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十大误区.doc
工程分包的十大误区 笔者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当前建筑领域的分包合同,十之有九违反了建筑法强行性禁止的规定,也就是合同法所定义的无效合同。 误区之一:合同无效失护身 风险直指总承包商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将无法给予有效的制约。更由于现今的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合格的前提下全额获取工程价款的权利,分包商在无力履行施工义务时,可随时选择终止施工并要求办理结算,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对业主的违约责任都将可能会落于总承包商的头上。特别是分包商承诺垫资的工程,垫资义务会因此而回归总承包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一旦无效合同诉诸司法,总承包商通过无效合同所获收益将可能会被全额没收。由此来看,合同无效的所有风险直指总承包商 。 合同无效源于立法与市场的博弈 现今的建筑法律规定禁止工程的整体分包及主体部分分包,同时还设定了较高的资质准入门槛。然而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却又是另外一种情景。用现在总承包商的普遍观点来说:企业做大了,再去带队伍或关注材料、脚手架这样每一个经营环节,就相当于又回到了过去大锅饭的局面,亏损甚至倒闭的结局是必然的。社会经济越发展,市场分工就越细密,这是千古不变、不可违背的基本经济规律。分包是必然的选择,可各行各类的工程,除去了主体还有多少工作是可以分包完成的 ?更何况主体部分自营,即意味着事无巨细的管理结 构中,任何一部分都无法精简,又何谈管理转型 ?主体工程自营和整体工程自营没有本质的区别,还是要五脏俱全才得行。由此来看,立法制约了市场经济规律下总包商的经营模式向管理型的转变。换句话说,只要是分包就很有可能违法 ! 立法的苦衷 镜头又要回到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这一建筑行业的特定转型期,大的建筑商在向高端管理型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型的人才并没有及时的培养起来,管理制度也没有能及时健全,却由于分流而失掉了太多的优势技术资源和蓝领资源,所剩者恐怕就只有一本本记载辉煌履历的资质证书。在徒有名而无实的现实状态下, 接了工程后,只有一条路就是“整体分包”,不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连技术这样的看家本领也一同分包出去了 !而由于新立的小型建筑商,还未发展成熟,且处于资本积累期,技术跟不上,还要偷工减料,于是便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劣质工程。还有的小型建筑商,搞活了,有钱、有人、有关系,缺的就是资质,这样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