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计划方案范例—营销方案.doc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计划方案范例 — 营销方案 一、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即 11 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最高赔付金额 11 万元。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 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三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志愿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即 11 万元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 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 11 万元为限。 (四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累计最高赔付金额 5000元。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 5000 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注:猫抓狗咬后如需使用狂犬疫苗则在 报销责任范围内。 (五 )普通疾病门诊保险金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北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