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初探.doc
BOT 项目初探 BOT 项目的发展模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总公司在 BOT 项目的运作上有独到的、成熟的融资经验和成功范例,例如咸阳渭河三号桥、遂渝高速公路、南京过江隧道等重大工程均告以成功。 一、 BOT 的概念及意义 (一) BOT BOT 是英文“ 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 经营 —— 移交”。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 ,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含义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权授予私营项目公司行使,在经营期间,项目公司享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待经营期满后 ,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转移给政府所有。 (二) BOT 项目的融资 一般是国有控股机构或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战略伙伴”关系,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分配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 (三)涉足 BOT 领域是 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BOT 是在当今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被广泛使用的一种国际资本运营方式。众所周知, BOT 领域市场广阔,回报率高,但前期投资大,各环节复杂,回收投资和形成利润所需时间长,属高风险领域。 (四) BOT 领域市场广阔 在当今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工程招标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拿到项目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出于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发展中国家要求国际承包商实施 BOT、 BT、 BOO、 BOOT 项目的愿望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迫切,市场极为广阔,前景乐观。 (五) BOT 是“ 走出去”的高级形式,也是打造人才的熔炉 BOT 项目既涉及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全过程,也涉及项目的投资、融资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和项目的维护等,企业员工参加BOT 项目,就好比进入了一座打造国际工程总承包和国际资本运营人才的庞大熔炉,它不仅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企业人才发展战略的需要。 (六)涉足 BOT 领域,有助于扩大企业在当地政府的影响和推动企业经营属地化 BOT项目多涉及当地急需上马但自身又无实力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受到项目所在国政府的重视。成功实施 BOT 项目,既可充分展示自身实力,又为当地政府办了好事、实事;此外,实施 BOT 项目将使项目运营机构和人员长期有效地融入当地社会,有助于扩大企业在当地政府的影响和推动企业经营属地化。二、我国建筑市场 BOT 模式的现状 由于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尤其是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正朝着“交通发展社会化、基础设施商品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公路建设市场化、管理模式多样化”的方向在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尤其是“ BOT”方式)、多种管理主体的出现,为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注入了新鲜活力,但是由于法规建设不配套,执行标准不一致,加之某些政府的急功近利行为及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导致一些投 机行为的出现,造成一定的鱼目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那么如何去伪存真,规避施工企业风险,这就要求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 BOT 项目的市场选择机制、 BOT 项目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3 个方面来认识“ BOT”。 (一)历史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经济主体在全国范围是国家政府经济,在地区是地方政府经济,政府即是计划者、投资者,又是管理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实质上就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是一种集权型经济和强制型经济。这一经济形态的根本要害不在于它的计划性,而在于权力是一切资源的配置手段。现下虽说是市场经济体 制,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权力政府转变为服务政府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然还是经济及重要资源的主宰。离开了政府,任何投资行为将无法运转,投资软环境的建设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制约我们的“软肋”。由于市场经济运作不规范,必然形成良莠不齐的投资管理主体的自作主张。合同可以任意更改,造价可以任意降低,单价可以任意压价。而作为承包方无论与政府还是业主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因责权利不对称而无力讨回公道。 (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 BOT 项目专项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一、审批程序和标准不一, BOT 方式合作的不确定因素太多,致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目前 BOT 项目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 1996 年第 9 号令《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 1999]1684 号)、《外经贸部关于以 BOT 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字[ 1994]第 89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三) BOT 项目的市场选择机制 根据交通部 2000 年第6号令《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项目法人资格后均可以成为 BOT 项目的投资者。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 :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在我国,有些非 交通行业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看准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景,看准交通事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开发,这些企业虽具备对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能力,但缺乏与工程相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缺乏从业资历,不具备项目法人资格。在高速公路建设期间需要专业化的队伍进行工程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国家为确保建设质量已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基建程序、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等,需要专业化的队伍去执行。在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设计缺陷造成变更等因素,若使工程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会直接影响投资的效益。对非公路专业的投资公司而言,为降低投资风险,少花钱办好事,便委托专业管理公司(业主代理公司)代为建设,代行业主权利和义务,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业主管理工作。 业主代理公司是以风险总承包的方式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其风险和收益均取决于其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其预期收益为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安费中的节余部分。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工作,业主代理公司须以专业人才为核心,通过多种方式激励其高管人员更科学、更主动地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以利于其员工行为对项目公司投资负责、对社会负责。 如此,业主代理公司则承担建设期的风险,项目公司只承担经营管理期的风险,从而减小了项目公司投资本项目的总风险,也可以说是锁定了项目公司的投资规模风险。 (四) BOT 项目的监督评价机制 由于公路行业投资的多元化,带来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这是我国公路交通所处发展阶段的历史产物。其次,不可否认,这种状况也引发了种种问题,如:管理机构数量多、效率低,管理规模小,协调难度大;管理主体多元化,行业管理难以到位;路网分割严重,管理分散,公路效能下降等。面对这种状况,应该正视实际情况,着眼未来发展,辨证地把 握统一管理和管理多元化的关系。一方面,要肯定 BOT 项目对传统体制下的建、管、养、征模式的冲击,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集中精力制定好游戏规则并当好裁判。如在各省设立统一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机构;在总结各地高速公路管理经验、问题的基础上,由交通部下发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逐步统一完善高速公路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如公路特许经营制度、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路政管理、服务区、绿化等方面的规定等。另一方面,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当务之急,一是要着力培养一批懂 BOT 项目的专业人才,使之尽快与国际 接轨,适应市场竞争,能够稳妥驾驭市场;二是遵照总公司“依托主业、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慎重运作 BOT 项目,确保项目投资出效益、项目施工出效益;三是统筹兼顾,理顺关系,确保 BOT 项目各环节正常运转;四是夯实基础,苦练内功,狠抓管理,提高效益,以强健的“体魄”增强 BOT 项目运作的抗风险和规避风险能力,实现 BOT 项目效益最大化。 (作者系海外工程公司外事办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