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员工信托资金”实施办法.doc
办理 “员工信托资金 ”实施办法 (一 )本公司为鼓励员工储蓄,充裕资金,配合业务拓展,比照金融机构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对象为本公司员工及聘雇人员。 (三 )本信托资金按银行乙种活期存款方式 (使用本公司不定期福利信托凭证 )得随时提存之。但其信托单及存取凭条均须注明 “员工信托资金 ”科目。 (四 )本信托资金限本人在服务单位设立一户。 (五 )本信托资金每人最高限额,依照主管官署核定额订为每个月每日平均余额 12 万元。 (六 )本信托资金收益率依照银行核定行库最高放款利率,如有调整时应自 21 日起对照调整。 (七 )本信托资金在每月 20 日按照其积数计算收益一次并入本金,以员工信托资金规定额度赘迷路萑帐 ý(即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日止 ),作为该月份资金最高积数。超过该积数部分,对照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 )因案停职或离职者,接到通知后应自结息日起照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办妥离职手续者未至结息日结清时,仍按实际日数照计其收益,停职复职时应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原信托资金帐户未结清时须同时结清 )。 (九 )在职应召入伍 (包括常备兵训练 )或留职停薪人员的委托户,得在原服务单位继续托办。 (十 )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