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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规划”

人气 656 | 发布时间:2018-03-26 13:03:06

◎文/ 潘波

现代社会结构的多元性和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使政府扮演着公共服务提供者、社会资源分配者、社会发展引导者等多重角色。为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政府会针对专门问题提出具体目标和任务,引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种行政方式也应运而生,并日渐成为国家治理中的关键词。

什么是“规划”

古汉语中,“规”“画”“划”“规画”都有谋划、计划、筹谋的意思,如《三国志•蜀书•杨仪传》曰:“(诸葛)亮数出军,(杨)仪常规画分部,筹度粮谷”。在现代汉语中,“规画”一词仍在使用,但用得较少,取而代之的是“规划”。“规划”既可作为名词,又可作为动词。作为名词,有计划之意,指为工作或行动而预先拟定的内容和步骤,而且一般指比较全面、长远的计划。最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党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划。

党政机关发布的规划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目标和内容的前瞻性。规划往往用来承载对未来发展目标的设定判断、任务的安排部署,发挥着“指南针”的作用,其前瞻性较为明显。二是过程与结果的双重性。规划文本与制定规划的行为是不同的,文本是制定行为的结果。研究规划必须考虑这个特性,从动态行为和静态结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科学界定其性质。三是法律地位的非确定性。表现为不同形式、内容的规划具有不同法律地位。这种复杂性与非确定性,增加了将规划进行统一规范的难度。四是实施过程中的可变通性。规划作为“软法”的一种,在法的适用性上往往会表现出一种“松紧不一、强弱不等的法律效力”。因为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不可知的因素。有研究成果显示,与国外一些政府机关和政治家的规划、愿景、承诺等相比,我国党政机关发布的规划内容相对具体,可执行性较强,成效也更明显。正是通过制定规划并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确保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航船乘风破浪、不断前进。

与规划有关的几个概念

规划与纲要。在现代汉语中,纲要作为名词,为提纲、概要之意,指一本书、一个文件的主要、结构性、实质性内容的总结、概述和介绍。作为名词的规划和纲要在用法上有所区别。从对应的时间点来看,规划往往面向将来,纲要则既可以指向将来,也可以对应过去和现在,如“中国史纲要”。从所承载的内容来看,规划的内容可以全面丰富,也可以简明扼要,主要是提出任务和目标;而纲要的内容则相对具体,大多都既有任务又有措施,但以简明扼要为主要特征,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从近些年党政机关发布的规划、纲要来看,这两个词的用法并没有明显差别,多数情况下是“混搭”使用的。在逻辑结构和内容上大体都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措施等,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规划与文件。规划通常以党政机关的文件为载体,但通过文件发布的还有意见、通知、纪要等。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行政机关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根据规划作出的许可、处罚、强制等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一并审查规划的内容,但不能直接就规划本身起诉。

规划与立法。规划与立法都有引领方向、设定标准、规范行为的作用,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在逻辑和内容上,立法一般采用“要件+法律效果”的假设命题模式,即设定事实要件,并规定相应的法律效果;而规划往往用“目的+部署安排”的模式,即针对具体事项设计目标,提出落实步骤和措施。在制定程序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规划的制定则根据其类型、领域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

规划的法律效力

规划直接关系党政机关工作部署的实施,也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界定其法律效力是一个重要问题。比较理想的办法是以承载内容的强制力为标准,分为强制性规划和非强制性规划两大类。

强制性规划也称命令性、约束性规划,对其所涉及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并对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成实质性影响。强制性规划既是人们行为的依据,也使人们对其持有合理的信赖和期待,有关内容的调整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软法”的强制性规划,其约束力并非由其自身设定,而是依赖于法律法规等“硬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我国,此类规划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领域。比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提出:“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中的责任追究问题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强制性规划又称“指导性、建议性规划”,其任务主要是宣布工作目标、任务部署,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此类规划对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当事人都不具有强制力,也不涉及责任追究、权利救济等问题。比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为积极应对国际科技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在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科研领域设立100个科学家工作室。”当然,一部规划文本可能同时包含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内容,其法律效力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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