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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外延及其基本范畴必须廓清

人气 705 | 发布时间:2018-08-30 21:25:34

岳海翔

2016年第12期《秘书之友》(国家教育部主管、兰州大学主办)杂志发表了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理事、中共湖北省荆门市委政研室原主任陈方柱先生的《公文理论界乱点“公文谱”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以下简称陈文),读后颇受启发,但对陈文所持有的一些观点不能苟同,特提出拙见商榷。

   在我国,公文写作活动源远流长,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同步,但几千年来我国的公文写作一直采取的是“以老带新”“以吏为师”“相摹而作”的传承方式,没有形成像文学艺术那样的科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与我国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形势需要相适应,公文学才作为一门科学正式确立,其突出的标志就是苗枫林先生(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首任会长,中共山东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中国公文学》(1988年山东齐鲁书社)一书的问世。此书首次将公文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体现出了作者强烈的创学科意识。以此为引领,众多的公文写作方面的专著、教材和辞书等竞相出版,在相关的秘书类和写作类期刊上也发表了大量的公文理论研究文章,这种良好的态势持续了数年,而且经过后来20多年的发展,公文写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公文学的学科地位也逐步得以确立。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公文学作为一门科学,仍然显得年轻、稚嫩,不够成熟,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就是有关公文学的基础理论体系的建设尚欠完善和科学,甚至一些涉及公文学科的基本概念诸如公文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公文的范畴划分等等,就一直存在争议,未能形成学术界公认的结论,而这又显然迟滞了公文学科的建设与进一步发展。因此,陈先生审时度势,发现并提出了这个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公文学术界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显示出了陈先生对本学科的高度关注和热情,是值得大力弘扬和积极肯定的。但仔细研读陈文之后,我们发现其在有些方面的观点和论述与公文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相去较远,甚至有失偏颇。择其要者,笔者认为应当厘清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公文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公文?这是公文学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也是公文学科建设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清楚,公文学学科建设、公文学术研究等等就无由开始或者继续。关于这一问题,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就曾在公文学术界展开过讨论,引起了强烈争鸣,学者们各执己见,难求共识。陈文所提出来的“乱点公文谱”的现象,最初也就集中在这个时期。苗枫林先生在《中国公文学》一书中指出:“公文是表述社会政治集团意志的文书。”其他一些专著、教材等的表述各不相同,可谓五花八门。有人认为,如果仅仅将公文界定为表述社会政治集团意志的文书,那么其他诸如经济集团、文化科卫集团等的文书就不属公文了吗?事实上,这些学者也包括陈先生在内,均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公文作为处理公务的文书,作为公文学的最基本概念,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是整个问题讨论的总纽结。苗先生所界定的公文概念,显然是狭义的公文,而且狭义的公文当然就是指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所明确规定使用的公文种类,而广义的公文所涉猎的则要宽泛很多,这一点应当说没有任何问题,也是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一个问题。

二是关于公文的范畴。既然公文是用来处理公务的工具,就要弄清究竟哪些才属于公文呢?顾名思义,公文应当姓“公”,它是各种法定社会组织用以表达意志的文书,是其用以传递策令、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推动公务活动开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它一经制发,即显示出权力关系。因此,对于那些用于个人或者宗族之间的文书诸如一般书信、遗嘱、赠与书等不属于公文;用于非政治集团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企业、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文书如协议书、意向书、聘用合同等不属于公文;而那些诸如请柬、便据,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播稿、新闻稿以及尚未形成正式书面文字的工作回顾、打谱、探询、商讨、讲话等,也不属于公文;至于那些在公文准备阶段所形成的基础性材料如会议记录、工作日志、值班日志以及拟文提纲等,仍然不是公文。那么,公文究竟是指哪些呢?如前所述,它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文应当包括党和国家现行公文法规中所规定的全部文种(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而在机关或单位的公文处理实践中,除了这15个文种之外,还有相当大的一个文书组群,是机关单位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所使用的文书,诸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领导讲话、调查报告、典型材料、组织鉴定、干部人事考察材料、条例、规定、办法、章程等等,不一而足,此类文书公文学术界一般称之为事务文书,是不可或缺的公务活动成果,应当属于广义的公文范畴。这些事务文书,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很高,有的甚至高于15种狭义公文。也就是说,一个机关单位,可以不制发命令(令),可以不制发公告、决定等,但绝不能不制定计划,不撰写工作总结,不起草领导讲话。既然如此,陈文就必须弄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这些文种不是公文,那又会是什么呢?众多著述、教材和辞书中将这些事务文书文种纳入公文范畴,有什么问题呢?从理论上讲,只要是在机关单位公务活动中使用并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就都应当属于公文,而与公文相对应的就是私文,二者共同构成应用文。因此,陈文所言目前公文学术界存在“伪理论”“成建制乱点”“官本位做后盾”“拉夫凑数”等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三是必须明确公文写作与经济写作、科技写作和司法写作之间的界限。实践中,有些书籍确如陈文所言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乱点”问题,即便从广义的公文角度也难以厘清,有的竟让将一些属于私人使用的(陈文中也提到这个问题)文书像竟聘演讲词、悼词、述职述廉报告、介绍信等等也纳入公文范畴,确实不合规范,就实质而言,是将公文写作与应用写作混为一谈,将其与相关的应用写作范畴混同起来。毫无疑义,公文写作与经济写作、科技写作和司法写作以及一些私人文书写作一样,同属应用写作的范畴,是应用写作大系统下的子系统。它们相互之间虽有交叉,但不能彼此替代,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经济写作与科技写作是以人类同自然界斗争所产生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的表达为研究对象的;而司法写作是以国家司法领域事务的表达为研究对象的,它与经济文书、科技文书等方面的专业文书一样,并不全部具有公文那种传递策令、发布政令的特殊功能。至于私人文书,诸如遗嘱、分家合同等等,更与公文毫不沾边。由此可见,公文写作是应用写作学科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体系。陈文指出的有些公文学著述、教材和辞书将那些原本不属于公文的作品像李斯的《谏逐客书》、西汉淳于缇萦的《求赎父刑书》、东汉班昭的《为兄超请归疏》、晋代李密的《陈情表》等不属于公文,在一些书籍中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但他推而广之,将类似2004雅典奥运会闭幕词,胡耀邦在沈雁冰同志追悼会上的悼词,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连战时的欢迎词,刘华清在驻港部队出发时所致欢送词,周恩来总理在欢迎尼克松总统宴会上的祝酒词,温家宝在鲍威尔欢迎宴会上的答谢词、在中国海洋大学校庆大会上的贺词,廖承志致蒋经国先生的一封信等演说词、闭幕词、颁奖词、悼词、欢迎词、欢送词、祝酒词、答谢词、贺词、书信等全部“打入冷宫”,并称这种乱点“公文谱”的实例举不胜举,就未免失之偏颇。这些文种,从大的范围来讲,应当均属广义的公文。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的演讲词以及欢迎词、祝酒辞之类,虽然是以其“个人”身份“讲话”,但他仍然代表的是整个机关单位甚至国家,所以我们研究公文写作并将其列入研究范围,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应质疑。陈文所说的公文“三性一力”,属于狭义公文的本质特征,但进而推及广义的公文就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不值得提倡。

四是必须厘清几个相关的基本概念。陈文对目前公文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法定公文”“事务文书”,“主要公文”“非主要公文”以及“正式公文”“非正式公文”等术语存有异议,认为也属于“乱点”之列。从根本上讲,这应当属于陈文的误解误断,是对公文学术界研究成果的不正确见解。这些长期以来业已被公文学界广泛认可并使用的术语,我们怎样看也找不到“乱点”的影子。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在比较中存在,是对立的统一,因此,将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所规定使用的15个文种称之为“法定公文”,从理论上讲无可非议,与之对应的概念就是我们上述的“事务文书”;《党政机关公文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党政机关所使用的主要公文种类”的表述,既然有“主要公文”,当然就应当还有“非主要公文”,这也就充分说明了公文法规中所规定的公文文种只是“主要”的,是党政机关实际使用文种中的“一部分”,那么其他大量使用的公文文种即广义的公文,我们就不能无视其存在的客观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绝不能将那些不属于公务活动的“私文”纳入进去,把握住这道最基本、最重要的“关口”来进行公文学的研究,是不应受到任何指责的,完全是“正义之举”。

五是必须弄清广义与狭义公文各自的法律地位,做到规范行文。法定公文的15个文种,按照规定可以而且应当单独行文,具有独立行文的资格,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但除此之外的大量事务文书,因为它们不在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当然也就没有独立行文的资格,而要行文,必须采取“复体行文”的方式,即从15个法定公文文种之中找出一个文种来载运着它行文,这个被找出来的文种我们一般称之为“文件头”。用来作为“文件头”的文种,上行文只能使用“报告”,下行文可用“命令(令)”或者“通知”。例如一个机关单位的《2015年工作总结》,若要上报或下发,不能“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而必须采取复体行文的方式,先拟制一份“文件头”(视行文方向而定所使用的文种),这份“文件头“的相关格式要素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然后附带《2015年工作总结》的原文。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复体行文方式,其后所附带的内容不属公文的附件,特别是下行文,因为在”文件头“的正文部分已经载明“印发”“转发”“批转”等字样,因此,不宜在附件说明处标注“附件:《2015年工作总结》”的字样。

由此可见,公文是一个具有广狭之分的概念,陈文所说的“三性一力“等特性毫无疑问地存在于狭义的公文之中,而广义的公文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文种繁多,素无定目,只要不是用于单纯的私务活动,将其归结为公文范畴并不为错。公文和私文同属应用文,是否应用于公务活动,并由特定的作者制发进而发挥其公务活动效力,是公文与私文的根本区别。所以,我们的公文理论研究人员一定要拓宽视野,扩展研究领域,切不可局限于狭隘范畴甚至划地为牢,自我束缚,那样不利于整个公文学研究事业的兴旺发展。

以上一孔之见,不知陈先生以为然否?

(本文发表在兰州大学《秘书之友》杂志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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