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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改为"述责"后,述责述廉报告该怎么写?民主生活会怎么定开?

人气 760 | 发布时间:2018-08-28 09:33:28

要让民主生活会带上“辣味”

说到成绩热情有加,说到问题蜻蜓点水,你好我好大家好,整个会议气氛轻松愉快、友好融洽。这也许就是许多领导干部习惯了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重要途径,这就决定了其本来面目就该是“辣味十足”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领导干部使命意识弱化,丧失了忠诚与担当,批评和自我批评刀枪入库。充斥着表扬和自我表扬之声的民主生活会,变成了不痛不痒“温吞水”。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并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更为全党树立了标杆、作出了榜样。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开好民主生活会作出了具体安排。

《条例》强调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而“解决突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重拾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开好民主生活会,要突出主题,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把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搞形式主义的要促其纠正,对走过场的要责令重开。

能不能将今年的民主生活会开出“辣味”,让党员干部在思想和灵魂上受到触动,是对领导干部“四个意识”的检验。各级党委(党组)务必抓好六中全会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学习贯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对干部的考核考察要突出“德”

对干部的考核考察重点是什么? 在许多人眼里,尽管“德能勤绩廉”五项都得有,但“绩”从来是第一位的。尤其受以GDP论英雄观念的影响,只要业务能力强,品行好坏无所谓。于是,在填年度考核表时,许多人对“绩”的内容大书特书,其他的,哪怕是排在第一位的“德”,也只是一笔带过。

而现在,必须改变这种做法。

《条例》强调,对干部要“全面考察”,这就是意味着考察考核必须改变以往重政绩轻政德、重能力轻品行倾向,突出对“德”的考核,把对“德”的考核具体化,重点考察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使品德端正的干部受到褒奖和重用,品行低劣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以德治党,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干部没了人形,根本问题都是出在“德”字上。没有好的德行,能力越强造成的破坏力反而越大,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季建业,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等“红黑两面人”,就是深刻教训和警醒。

对选人用人考察工作,《条例》同时明确,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来说,突出“德”的考核,不仅是自己要注意不断提升德行修养,更要在选人用人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选好人、用对人上担起责任。

述责述廉别“跑题”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今天,领导干部重要的家务事也必须向组织说清楚。这些年查处的案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就出在家务事的处理上。应该说,《条例》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那么,哪些是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1

按照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2

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比如,生了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子女联姻、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等情况,都要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要报告是什么原因。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

3

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抽查核实越来越严,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去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更明确,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要求,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千万不能将之只当作个人的“私事”,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这其中横着一条纪律的红线,小心别碰着。

敢担当才能“有得说”

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这两条新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确保纪委监督权威性的重要成果,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为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下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在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述职和报告时,除了讲成绩,还要说问题。《条例》明确,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派驻纪检组要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回娘家”。

“有得说”的前提是“敢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哪一项也是得罪人的活儿,只有拉长耳朵、瞪大眼睛,才能发现问题,掌握第一手情况;只有抛却个人利益,不怕得罪人,才能动真碰硬,铁面执纪,即使是面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问题,或接到“压案不查”的要求时,也敢于向上级纪委或派出机关报告。因此,对于下级纪委和纪检组来说,能不能发现问题、敢不敢报告情况,考验的是工作能力和水平,更是责任和担当。

可以说,《条例》各项规定针对的正是当前党内监督方面普遍存在,甚至司空见惯的问题,因此,每个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从现在做起,忠诚干净担当,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落到实处,使《条例》落地生根,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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