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167.doc
聘用合同 — 甲方:吴江市宝德隆纺织有限公司 乙方: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联系电话: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 1. 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工作岗位和职责 2.1 乙方负责甲方的营销管理、安全管理和员工管理等管理工作,并直接承担管理责任。(注:乙方不负责甲方生产管理) 2.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爱护甲方的财产,全面维护甲方利益。 2.3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按规章制度进行的管理。 2.4 乙方应积极主动地开发市场,但不得重复开发甲方现有或发展中的所有业务单位。 2.5 乙方应采取 适当方式了解业务单位支付能力及相关信息(如营业执照、帐号等),有义务催讨对本人业务单位应收款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接受任务付款。 2.6 乙方确定业务单位应当尽谨慎义务,对业务单位的应收款负连带清偿义务。买方以带款提货的方式支付货款。如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允许部分货款(金额不超过该批货物金额的 10%), 60 天 延期付款,乙方保证能收回货款。如业务发生后超过 60 日,应收款仍未得到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代为偿还该笔应收款。(该条款适用乙方直接领导下业务员之业务。) 2.7 乙方进行业务活动中,须向 甲方提供包括业务单位资料、产品情况、产品价格、产品要求、技术资料等一切信息,上述信息一旦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2.8 乙方须配合甲方处理业务单位市场服务、产品质量等问题。 2.9 乙方有义务及时跟采购部门沟通,确保原材料价格,质量统一。 3.0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甲方的工资待遇标准、生产配方等一切与甲方经营有关的商业信息)。若己方故意或过失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 劳动报酬和待遇 3.1 乙方基本工资为 3500 元 /月,另外,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销售利润额进行奖励,奖励额为年利润的 20%另加乙方直接领导下业务员业务的纯利润的 5%提成。上述奖励额半年结算,以到帐款为准。 发放方式:上述奖励的 70%在结算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其余 30%作为业务风险保证金,在下一年度发放,最后一年的,连同上一年度一并发放。乙方的业务单位如有关赔偿事宜(若有)未结清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有权在上述业务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款项。(注:因生产导致亏损由公司负责,因业务接单亏损由业务负责。) 3.2 乙方年薪 收入中包括: 3.2.1 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及其他时间的加班费,奖金、出勤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3.2.2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经充分包含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待遇。 4. 甲方的义务 4.1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2 甲方有义务指导己方市场开发、发展业务、提供信息、合同、公司介绍、产品目录价格等发展业务所需资料。 4.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做好业务单位来甲方参观考察等接待工作。 4.4 业务开展费。乙方申请,甲方可预支乙方不超过 5000 元 /月经费。 5、续订、终止和解除 5.1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若欲续订合同,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合同期满前,若双方未达成续订协议的,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2.1 乙方被证明不符合甲方规定任职资格的; 5.2.2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有重大隐瞒及虚假申报的; 5.2.3 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 务安排的; ·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5.2.4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2.5 乙方未尽 7.4 条管理职责,给甲方造成 10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的; 5.2.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2.7 劳动法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5.2.8 如甲方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相关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6、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若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 的赔偿金(月工资以乙方全年劳动报酬为计算标准),提前解除合同的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2 乙方未按照规定收回货款,因乙方原因则负责赔偿甲方由于业务单位拖欠的应收款。 6.3 对一些乙方业务单位的久拖未结清的货款,甲方保留对乙方的各种处理权,直至应收款等经济责任完全了结。 6.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经济纠纷,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解决纠纷,视纠纷的责任大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经济纠纷总金额或赔偿款的 10-50%。该款不包括 2.6 条规定的有关应收款回收的另行规定。 6.5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离开,在离开 前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妥善办好移交手续,包括原业务单位的移交,了结在公司的债权、债务、档案资料及公司财务的移交,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各种违约责任,有权扣留其工资报酬。 6.6 若由于乙方原因解除或终止本聘用合同,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6.6.1 甲方录用、培训乙方的所有费用; 6.6.2 因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导致无法回收的应收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6.6.3 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损失。 7、 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7.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聘用期间以及聘用协议终止后五年内,不得以使用、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等方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7.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乙方不得利用在职期间开拓的甲方客户进行经济往来或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到与甲方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就职。但乙方在聘用前已发展的客户不在此列,具体祥见乙方提供的客户清单。 7.3 聘用期间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劝诱、逼迫、拉拢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商、经销商、业务单位脱离甲方。 7.4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 元。如甲方违反服务期约定应 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 元。 7.5 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 元,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的:客户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销售渠道、产销策略等。 8、其他 8.1 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形成的营销渠道、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甲方拥有所有权和相应知识产权,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利用。 8.2 甲方延误行使或暂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8.3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将争议提交甲方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06年 月 日 200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