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事件看产品安全监督—心得体会.doc
从三鹿事件看产品安全监督 —心得体会 2008 年 ,国家卫生部接到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经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事发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 2008 年 8月 6 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 吨。截至当日 8 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 临床诊断患儿 1253 名(其中 2 名已死亡)。后经调查三鹿公司在知道产品有问题后,没有停止销售,结果造成了更多儿童受害。此次毒奶粉事件在 2008 年造成了轰动,国家卫生部对全国奶制品进行大检查,结果发现大部分品牌奶粉,或多或少都含有三聚氰胺这种物质,一时间人们谈奶色变。 从此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出食品质量技术监督的重要性,食品和药品,都是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物品,既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这些部门就应该负起责任来。不能把人民的生命安危视为儿戏。除了三鹿以外,其他奶粉也有类似的问题,像伊利、蒙牛这些大品牌 居然也含有三聚氰胺,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不是这次三鹿事件,那么其他奶业公司的问题是不是就不会被发现呢?为什么一定要等到问题出了再引起重视,再来查处,而不能防患于未燃呢?既然社会上已经发现了 400 多例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而引起病变的情况,那就说明,这不是一个生产批次出的问题。那些对人体有害的成份在产品出厂前难道就检查不出来吗?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还是与有意坑害百姓的犯罪份子沆瀣一气呢? 在有些人看来,对出口产品的质量应该把关严一些,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则可以适当放松一些。好像外国人的生 命宝贵,中国人的生命就不那么宝贵了!为什么不能用同一尺度来检验内外贸易产品呢?在国内商品市场上,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不代写计其数,而粮食的农药含量是否超标,食品加工中的添加物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应该由谁来检验,由谁来控制,由谁来公示呢?如何才能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呢?有些监督部门除了收钱和罚款以外,似乎没有什么事情可做,这件事,各级政府应该出面管一管,要督促相关部门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的同时,加大他们的责任。把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建立在切实转变职能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 谋利益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和谐安定的基础之上。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和全国乳制品行业的问题震惊全国,令全社会严重关切。其危害程度,堪与前几年发生的阜阳大头娃娃伪劣奶粉事件相比肩,危害之大、影响之坏、范围之广,均令人忧心忡忡。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的食品安全究竟有无保障,吃什么样的食品,我们该相信谁。像三鹿这样国内外知名的国营企业都出此天大问题,那我们该如何是好?说实话,由于这些年伪劣食品的危害,本人所食之物均以国营名牌或老字号为首选目标,但国企也有不争气时,比如前几年著名老字号南京 冠生园的“黑心月饼”事件,就使我从此不敢再买这个品牌的任何东西。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但愿这次的三鹿,不会蹈冠生园之覆辙。 就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谈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国企尤其是著名国企的自身管理问题。根据目前公布的调查结果,出现问题后,三鹿公司没有停止销售,只是把市场上含三聚氰胺较多的产品,用含量较少的换回来,导致消费者继续受到毒害,在这段事件,奶粉有问题的事情,已经被媒体披露,可是奶粉却依然在销售,那么,这个时候的有关部门在干什么呢。 其次,是食品 药品监管的问题。国家专门设立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专司监管食药安全及其他产品质量之事,这些机构又都在各地设有下属、分支或派出机构,可谓天网恢恢,伪劣有害产品应该是疏而不漏。但在如此严密监管控制之下,三鹿问题奶粉仍然出现,不能不令人匪夷所思,不能不令人质疑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或能力乃至责任心。 不过这次值得赞许的是河北省已经公开承认石家庄“市政府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承担重大责任”,该市市长因此被免职。此前该市主管官员也已经被免职,企业负责人被刑拘,与以往相比,处理力度明显加大。 国家主管部门也迅速采取行动,并将有关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这样的态度是积极而负责的。 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和国人的事件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有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制裁。但我们该从这一事件中汲取什么教训呢?教训是:一要对企业和全社会进行诚信道德教育,形成为人做事的良知底线和基本道德;二是提高监管产品生产的科技手段与水平,不让新出现的有害产品再让监管和检验部门手足无措;三是依靠法律武器,严肃、从重处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这类人命关天大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责任者,使之慑于法律威力而不敢再重复和模仿犯罪。最后 是问题发生后,要对牵涉其中的有关人员采取层层问责制。无论是具体工作人员,还是管理负责人,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上级领导,都应“一视同仁”,在事件中有什么责任就应负什么责任,决不能“分别对待”或“避重就轻”。只有这样,才可能让所有相关人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中汲取教训,采取改进或纠正措施,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