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doc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注重形象,做出产生负面影响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良行政行为: (一 ) 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 ,办事拖拉 ,效能低下。 (二 )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 , 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 (三 )在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故迟到、早退。 (四 )违反“两个绝不允许”,接受乡镇或客商宴请。 (五 )不熟悉业务 ,不懂相关政策 ,不认真履行职责 ,延误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 (六 )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 )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 ,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对服务对象有刁难、报复行为。 (八 )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 ,失职、失察,以权谋私。 (九 )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一定影响。 (十 )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停职待岗 3— 6 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只发 300 元基本生活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二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 (三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 第五条 县软建办负 责受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