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法律法规.doc
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 法律法规 1、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 20 元,初核稿人罚款40 元;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 50 元,初核稿人罚款 100 元。 2、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 10 元,初核稿人罚款 20 元;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 40 元,初核稿人罚款 60 元;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80 元,初核稿人罚款 120 元。 3、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 ,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300 元(以下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4、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 5、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待岗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6、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 5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 1000 元,待岗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 2000 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7、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 8、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9、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或待岗三个月;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 10、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11、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